| 权力名称 | 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10年6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出版、复制和销售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