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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实施监管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阿荣旗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