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责任主体: | 阿荣旗委员会办公室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1992年3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五)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政府令第2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移交范围、时限或者移交要求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拒绝接收档案的; (四)未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解密规定和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履行相应职责的; (五)收集来源不明或者不合法的档案的; (六)侵占、损坏档案馆的馆舍和设施、设备的; (七)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的。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档案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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