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文化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批准的《阿荣旗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荣旗文化和旅游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阿荣旗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阿荣旗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全旗文化、旅游、文物工作政策措施。指导乡镇有关工作。

(二)统筹规划文化、旅游、文物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加强文化、旅游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管理、协调全旗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

(四)负责推动艺术事业发展。管理、指导、规划全旗专业艺术工作,管理、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旗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推动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游和文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指导、监督全旗文化、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并扶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指导全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

(七)负责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工作。指导全旗各类旅游景区、示范区、度假区、旅游营地的建设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开发。

(八)负责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其安全生产和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九)指导、监管全旗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旗文化、旅游、文物等市场等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文化走出去工作。

(十一)负责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旗文化、旅游系统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十三)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旗各级文化遗产的申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我旗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旗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全旗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承担推荐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全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阿荣旗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宣传、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意识形态、档案、统计、财务、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史志等政务事务性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系统安全生产、信访、扶贫、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定全旗文化、旅游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

(二)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股。拟订全旗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旗文化和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会展的组织实施等活动。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的论证、推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编制、申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承担全旗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以及旅游公共设施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家庭旅游等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全旗各类旅游景区、示范区、度假区、旅游营地的建设和评定工作。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开发和品牌认定、体系开发建设工作。

拟订全旗文化、旅游和文物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建共享,指导装备科技提升。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标准化工作。

(三)公共文化艺术股。拟订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全旗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导向性、示范性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实施文化公益服务项目和工程。指导群众文化和专业文化工作。指导全旗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艺术创作,组织实施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所属文艺事业发展。指导、协调和组织全旗性大型文艺活动和艺术展演等。监督管理全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拟订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评审等工作。指导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建设。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研修研习。指导全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

(四)文物股。拟订全旗文物、博物馆专项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管理全旗文物考古工作,指导全旗文物和古籍的发掘、鉴定和保护抢救,监督全旗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遗址的保护管理。负责各级、各类文化遗产和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全旗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旗文物、博物及展览等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馆藏文物普查工作。

(五)宣传与对外交流股。拟订全旗文化、旅游宣传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旅游对外宣传和市场推广、产品推介工作。承担文化旅游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全旗重大文化、旅游节庆和民俗节日活动,负责活动的方案策划、宣传片制作等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广活动。

(六)市场管理股。拟订全旗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政策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范,以及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全旗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及经营活动、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指导旅游星级饭店发展和管理。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上报全旗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协调督办文化、旅游、文物市场举报投诉。负责指导、监督和监管全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全旗文化、旅游、文物市场执法工作。拟订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治宣传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利事项的梳理审核、管理和监督运行工作。负责指导、规范、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牵头负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旗考核工作任务。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

第五条 阿荣旗文化和旅游局行政编制X名。其中领导职数X名〔X正(兼旗文物局局长)X副〕。

    第六条 阿荣旗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阿荣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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