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岔河镇人民政府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及省、市、县各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全文包括三岔河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以从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arq.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三岔河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三岔河镇人民政府三楼党政办公室,邮编:162763,电话:0470—4402003)。
一、总体情况
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新形势新要求,紧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拓宽公开渠道,提升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截至2025年12月31日,涵盖科学技术、社会救助、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通过阿荣旗人民政府网站、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公众号以及其他各级网络媒体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87条,其中:旗政府门户网站51条,微信公众号发布13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本年度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未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我镇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所有公开信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
(四)平台建设情况。三岔河镇始终坚持深化理念,落实内容保障的理念,认真做好政务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不断完善运营制度,把平台打造为公开政务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收集民众诉求、展示部门形象的网络平台。
(五)监督保障情况。三岔河镇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过程中,严格落实上级各项规定,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严把公开内容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假公开,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公开形式不够直观易懂,多数公开信息以文字为主,缺乏图表、漫画、视频等可视化形式,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村民而言,获取信息的效率较低。
(二)改进情况。对政府网站现有文字类公开信息进行版式重构,减少大篇幅文字堆砌,采用“标题+核心要点+可视化附件”的呈现模式。同时调整网页字体大小、行间距,增加内容留白,简化页面布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